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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的通知
文字来源-发布时间: 2017-10-10

关于印发《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的通知

湖铁院学〔2011〕43号

 

全院各部门:

现将《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湖南省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有心理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的发生,预防大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思想

1.危机干预以教育为主,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目标,促进全体学生健康的成长。

2.要根据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全面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3.重在预防的原则,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以及危机应对方法等,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善待人生,悦纳自我与他人,自爱自信,自立自强。

4.协助大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关爱、互勉互助,形成协调的人际关系。尤其在遇到困难时,同学之间有同情心、有耐心,能彼此支持,克服困难。

5.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困扰,给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目标

1.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引发心理危机的原因可以是灾难性事件,如自然灾害、疾病爆发、恐怖袭击、校园暴力等;也可以是个人内在冲突,如失学、失恋、失业等。

2.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鼓励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3.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4.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和援助,避免或减少大学生中出现自伤或伤及他人事件发生。

5.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6.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大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每一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由学工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处副处长、各系学工主任、专职心理咨询老师、各系学生心理健康主管老师担任。办公室设在学工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学院各系各班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工处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组,鉴定组由学院特聘的精神科或临床心理科医生(副高级职称以上)担任督导,由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由心理咨询中心专职教师担任副组长、学工处领导、各系领导及相关老师作为组员。心理危机鉴定组主要负责该生身心状态的信息收集、精神状态的评估、自杀风险的评估等,并对心理危机干预方案给予专业的建议。

第五条  心理危机干预组由学工处长任组长,学生处副处长、各系学工主任担任副组长,专职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等担任组员。干预组负责制定危机事件处理事件的具体方案,并具体实施,直到危机和风险顺利化解。

第六条  各班级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全院各系各班应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八条  干预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是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普查测评中筛选出来的有心理问题和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学生;

(2)身体出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的学生;

(6)与同宿舍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等)的学生;

(7)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老师处理问题显失公平使学生个人重大利益受损;老师对待学生态度粗暴、学生受到冤枉或羞辱等)的学生;

(8)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

3.学习压力特别大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5.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6.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问题的新生。

7.就业困难导致心理问题的毕业生。

8.顶岗实习前、中、后期心理波动较大的学生。

9.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第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性格突然改变者,如原来很内向突然变得话多、外向等。

5.因某件事或某个原因离校出走者。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二条  各班级也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会心理健康部、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五早”预警工作,即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做到信息畅通,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新生入学后,心理咨询中心对每一位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针对在心理普查中出现异常的学生,进行心理访谈,排查出存在心理疾患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及时疏导存在心理困扰的学生,以防止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周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每周将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向班主任、辅导员老师汇报一次,并填写好周报表,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2.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会心理健康部、朋辈心理咨询员、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成员、其它学生干部等心理健康教育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各系分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辅导员、班主任了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或存在精神症状的学生,相关班级、系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并注意报告过程中的保密原则。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六条  建立支持系统。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亲人来校陪伴。

第十七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株洲市医院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严重者必须在株洲市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至株洲市第三人民医院等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院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并确定一名组长,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在取得医生的证明下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以及有可能发生危机的可能,并做好谈话记录,要求双方签上名字,校方与家长应签订《家长知情同意书》(见附表1),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同样做好谈话记录以及《家长知情同意书》,要求家长在学生复学时凭医院精神科或临床心理科的诊断证明以及康复证明由家长陪同入学,必要时要求家长陪伴监护。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院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立即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院领导。院领导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校认可的(三甲以上医院精神科或临床心理科)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将康复证明的复印件交由校方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生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危机干预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专、兼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必须经过系统培训,能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要重视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危机干预工作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法。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及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所在系及班级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专家组鉴定,转介到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5.“五早”机制:即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五个早”: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

6.“五个一”工作机制:即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五个一”:一名患者、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班级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班级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人员协助而不服从协调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成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班级应针对本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本、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班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班级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七条  各班级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电话记录、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6月12日学院发布的《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湖铁院政【2006】4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家长知情同意书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5月12日


附件(一)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家长知情同意书

 

我已经知道我的小孩         (                     班)被                医院诊断为                              

                                                        

我已知晓孩子可能会发生的一些危机情况。在学校学习、心理咨询与辅导过程中,需要报告孩子相关的就医情况,并附上病例,以协助咨询老师共同关注学生身心健康。

家长签字:

联系方式:

学校老师签字:

日        期:

 

温馨提示:

当孩子出现心理危机时,家长需要:

1.了解该疾病和康复需要的条件。

2.监督孩子就医和按时服药。

3.学习如何与孩子沟通,学习如何接纳孩子,创设适合孩子康复的家庭氛围。

4.积极鼓励孩子,帮助孩子从困难中走出来。

5.了解危机情况的监护工作。

6.如果孩子休学,要与子女多沟通、交流。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具体写在下面:

                                                                                                             

                                                                                                             

                                                                                                             

                                                                                                             

                                                                                                             

如果有不清楚需要说明的地方,请一定联系我们。

电话:校心理咨询中心:0731—22783840

学生所在系学办:

 

(注:一式三份,家长一份,所在系部一份,心理咨询中心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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