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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理申诉办法(修订)
文字来源-发布时间: 2017-10-10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理申诉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处理申诉工作,更好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合理的申诉权,特制订本办法。

一、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1、委员会成员

主  任: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委  员:党政办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纪委办主任、教师代表2名(由教务处指定任课教师或监考老师)、学生代表2名(校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班级班长)

2、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党政办,负责接待和受理学生的申诉,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受理学生申诉的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

申诉电话:073122783802,申诉地点:党政办综合室

二、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1、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相关要求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认真对待学生的申诉意见,积极做好复查工作,切实保障学生权利。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事。

四、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学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湖铁院政[200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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