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的三级部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次(以当年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拨付标准为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指标,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考虑各二级学院学生规模及学生表现情况将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评审通知;
2.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3.所在班级对申请同学进行评议推荐;
4.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每个寝室1人)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拟建议名单(被评议者实行回避制度),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办;
5.成立以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院评审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综合考察初步确定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学校发布的《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铁院政[2007]79号)同时废止。